作为交通工具的飞机慢慢成为许多人士出行的最佳选择,而飞机托运行李这样的方式更是深得人心。2015年2月,上海市民刘先生却因此吃够了苦头,甚至闹上了法院。
2015年2月,刘先生携妻儿一家搭乘某航空公司航班,由郑州飞往上海,可是到达虹桥机场后却发现托运的四件行李中,一个装有贵重物品的纸箱不翼而飞了,于是马上办理了行李遗失登陆手续。刘先生今年35岁,行李一直没有找到,之后在与航空公司进行交涉,不料双方发生纠纷,最后闹上了法庭。刘先生说,遗失的纸箱内存放有2万元的借据以及学历证明等重要证件,更是有价值7万余元的名贵手表和金银饰品,刘先生要求航空公司赔偿上述经济损失及因补办各种证件发生的差旅费、误工费共计1.9万余元,总共近11万元。而航空公司认为,刘先生的纸箱中放入贵重物品真实性存在怀疑,而且乘飞机时没有进行申报,航空公司在履行承运义务时,没有故意和重大的过错,应该根据行业规定按照行李重量以每公斤100元的标准赔偿。经过法院的两次公开审理,最后判决被告航空公司赔偿原告刘先生180元,驳回刘先生其余诉讼请求。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提醒:乘坐飞机时,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是生活常识。在此案中,刘先生采用简单的托运方式,而且没有办理贵重物品申报手续,也就是说刘先生的做法是有失妥当的。刘先生不能提供放入纸盒贵重物品的证据,那么真实性自然存疑。刘先生跟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规则》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有下述三种情况之一的,行李丢失的责任在旅客一方,承运人无责任: 1.没有按时办理登机和行李托运手续(航空公司要求旅客在飞机起飞前30分钟办好登机和行李托运手续) 。2.托运行李中带有违禁物品 3.托运行李中有贵重物品,比如现金、票据、重要文件等(航空公司明确规定贵重物品请旅客随身携带)。 除此以上三种情况外造成行李丢失的可以认定为航空公司的责任。
本案中刘先生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也为广大出行人士敲响了警钟,外出时,贵重物品一定要随身携带,一些相关的手续同样不能偷懒。希望刘先生吃一堑长一智,在以后的日常生活中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