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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如何委托诉讼代理人呢?
发布时间:2015-09-04 09:04:51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2,548 ℃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就是说案件经过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被害人就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了。法律还规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他们的近亲属,也可以代为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比如有些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他们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就可以为那些未成年人聘请诉讼代理人,有些被害人因为伤重等原因无法行动的,他们的近亲属也可以为其请诉讼代理人。为了便于被害人行使这一权利,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一般情况下也就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他们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此只要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就可以马上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也应当在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刑事诉讼法也作了明确规定,具体范围参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范围执行。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要范围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害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害人的监护人和亲友,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在上述范围内委托一至二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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