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产继承的纠纷层出不穷,其中不少是独生子女继承权的问题。多数父母认为,独生子女家庭不可能发生继承纠纷,无需设立遗嘱公证,但独生子女在继承遗产时却无法办理手续。
邢某在父亲过世后曾多次去颍州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其父遗留下来的房产过户,却被告知仅凭房产证、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无法办理过户。还需提供继承公证书或者法院判决书,才能办理。
多次过户被拒的邢某感到十分不解,其为家中独生女,其父生前也曾多次口头表示他的房产归邢某所有,因此邢某认为继承父亲遗留房产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无奈之下邢某只好去公证处咨询,令其吃惊的是,她竟不是父亲房产的唯一继承人。
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为邢女士做了一个计算,其父亲遗留下的商品房,价值6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09年,邢某父亲去世,他所拥有的1/2产权,应由母亲、邢女士、爷爷、奶奶所有此时,邢女士只能继承其中的1/8。2012年,邢某爷爷奶奶因病相继去世。此时,他们所拥有的1/4产权,分别转移到邢某父亲、大伯、叔叔和三个姑姑的名下。因其父亲先于爷爷奶奶过世,按照代位继承的规定,邢女士和爷爷奶奶的子女共6人平分1/4产权,邢女士可分得原房产的1/24。这时,邢女士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只有1/8+1/24=1/6,并非全部。
公证处表示,如果邢女士想要获得该房产,除非母亲、大伯、叔叔和三个姑姑6人全部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哪怕有一个人不愿意签字放弃,邢女士就无法顺利过户房产。
上海继承律师指出:仅凭独生子女证,不能认定独生子女就是唯一的继承人。除其独生子女外,第一顺序继承人或其后代也有继承权。独生子女的父母在生前最好办理遗嘱公证,避免将来子女陷入继承遗产的问题“漩涡”。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邢某的父亲只是口头承诺将其房产给予邢某继承,未经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邢女士并不是第一顺序的唯一继承人。就邢某的情况而言,若其想继承全部房产,必须其他继承人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