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大部分人习惯在涉及较大数额钱财时签署协议。但即使如此,因为合同带来的民事纠纷还是层出不穷。
浙江义乌的鲍先生曾与其公司签署了一份协议,但因为鲍先生在书写协议时多加了一个“后”字,竟然给其带来了高达百万的亏损。即使其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却仍驳回了鲍先生的上诉。
2005年鲍先生承包了某公司的厂房建设工程,后因各种原因,该工程未实际开工建设。鲍先生曾缴纳了100万元的保证金,而该公司也同意于2013年8月15日退还鲍先生保证金100万元,至于这期间产生的利息,该公司答应按月利率0.7%计算。双方为此签订了一份协议,具体内容是:“如在2013年8月15日前无法归还,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
然而到了约定的时间,该公司却仍未还款,于是鲍先生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返还保证金并从并遵从协议计付利息。该公司同意返还保证金却拒绝按鲍先生的要求支付利息,双方就此展开争执。
对于协议中:“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后”,鲍先生认为,应当是从2005年起就开始按四倍利率计算。该公司则认为,根据该协议应当从2013年8月15日后按四倍利率计算,之前的利息应当还是按月利率0.7%计算。
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是在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这一时间以后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因此法院最终没有支持鲍先生的诉求。
上海公司法律师提醒:中国文字博大精深,一字之差,差之千里。人民法律素养提高懂得签署协议是一种进步,但在签署协议时,不能因一时疏忽而使协议内容存在字面歧义。双方在签署协议时一定要请有经验的律师草拟或检查协议。
本案中涉及的协议中协议中,“后”字应当按“之后”理解,“之后”在《新华字典》中的含义为在某时间以后,因此对合同中的这句话的理解应当为:在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这一时间以后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