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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因打死狗被拘留,可能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16-08-20 06:20:17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2,002 ℃

来自江苏连云港的男子王某,因陈某的狗咬伤其女友李某,两天后再见陈某带着这条狗时出手将狗打死,不久王某被当地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拘留。

小伙因打死狗被拘留构成犯罪

2016年7月5日晚,王某与其女友李某在回家路上遇见牵着一条大狗的陈某,双方走近时,陈某的狗突然失控冲出将李某咬伤,随后双方发生争执,经过民警调解,双方同意“自行协商处理”,陈某同意将狗送走。

然而两日后,王某在小区内又看到陈某遛狗,于是双方再次发生争执,争执中,这条狗再次“想上来咬人”,王某出于自卫将其打伤,随后陈某报警。

而在警方发布的情况通报中,则称陈某在遛狗途中遇到王某与另一男子从一辆轿车上跳下,两人手持砍刀追逐陈某家的狗,直到用手中的刀将狗砍伤,随后,王某二人驾车逃走,目前警方还在追查啊王某的同伙。

随后,警方称剧价格认定局认定,被打死的狗是德国牧羊犬,价值3.6万元,于是,王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随后,警方因其“与他人结伙作案”,将王某刑事拘留期限延长至30日。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案中,本案案值并不算大,社会影响也未到恶劣地步,只是案情复杂,因此警方可以将刑事拘留延长至30日后。由于双方各执一词,而陈某口中与王某共同作案的男子并未追查到案,因此不能认定王某是紧急避险或是故意损害公私财物。而之前陈某的狗将李某咬伤是已确认的事实,陈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轻则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如果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则需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双方已经自行协商,因此警方可以不追究陈某责任,而是作为民事纠纷处理。而对于王某的处理则需警方得到进一步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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