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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街头行凶,被害人竟是其妻子
发布时间:2016-08-22 06:22:18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597 ℃

离婚纠纷屡见不鲜,然而现在离婚涉及的问题不仅仅有财产纠纷,孩子抚养问题的纠纷,更有刑事责任的出现。

来自西安的崔某一个月内在小寨路被捅伤,经过警方调查,捅伤崔某的男子是其丈夫曹某,而曹某行凶的原因是其不愿离婚。

男子街头行凶,被害人竟是其妻子

生于1984年9月的崔某与1984年3月出生的曹某是夫妻关系,2012年底两人登记结婚,婚后由于没有孩子和多种原因,两人感情不和,随后崔某决定与曹某离婚并起诉到法院,而曹某不愿意离婚,法院至今未宣判。

2016年4月的一天,崔某在告知其父后出门准备找工作,在小寨十字东南角农业银行门口,崔某被一直跟踪她的丈夫曹某捅伤,崔某浑身是血倒在地上。随后警察赶来将曹某依法拘留,崔某则被120急救车拉走了。崔某父亲不久后接到了派出所的电话得知女儿出事的消息,但崔某父亲称不觉得意外,因为曹某性格有点偏激,曾经有过用榔头敲了崔某的头并闹到了派出所。

目击者称,崔某在人行道边的景观花盆旁站着,突然,从背后的停车场方向跑来一名男子把女子摔倒了。紧接着,男子又掏出一个榔头在崔某的头部敲打。虽然听不太清捅人的男子说什么,但感觉两个人是认识的,男子带着刀和榔头,是有备而来的,崔某没有防备。伤人后男子并没有离开。

医院经过初步查看后介绍,崔某身上大小刀伤有十几处,其中小腹部和背部的两个伤口比较深,约10厘米长,但目前生命体征比较平稳。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遭受家暴后一定要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居委会、公安机关等应当帮助受害者制止家暴的继续发生。

我国《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崔某已经确定遭受了家庭暴力,并且已经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应当依法调解,调解无效应当准许离婚。曹某涉嫌故意杀人,而且属于故意杀人既遂,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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