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离婚案件中,最难理清的就是孩子的归属和抚养问题,因为这不仅涉及到财产问题,更重要的是感情问题。
31岁的于某在与前妻朱某离婚两年后,意外得知自己与朱某共同养育的四岁儿子,并非自己亲生,朱某的现任丈夫李某才是儿子的亲生父亲。这让于某不能接受,遂向法院起诉朱某夫妻。
于某与前妻已离婚两年,即使约定儿子的监护权归朱某,于某也一直对四岁的儿子疼爱有加,不仅定期看管孩子,还每个月提供抚养费800元。然而,最近,于某意外得知,前妻朱某竟婚内出轨,儿子不是于某亲生的,是朱某现任丈夫李某的孩子。朱某甚至在于某不知情的请况下,私自和李某带着儿子做过一次亲子鉴定,结果表明,在生物学意义上,李某确实是孩子的父亲。朱某隐瞒了真相与于某离婚,2个月后与李某闪婚,并心安理得拿着于某给儿子的抚养费。
于某得知真相后,一怒之下将朱某夫妻告上法庭,于某认为,两被告不仅隐瞒事实真相,在离婚时还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和定期轮流看管孩子,这给原告及其父母造成了严重的感情伤害,使他们遭受到了巨大的精神损害与经济损失。而朱某、李某辩称,朱某虽然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在先,但在与原告离婚时已经放弃了大部分财产,更是放弃了共同购买的房屋,已经是对于某的补偿,无需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而且,于某要求其赔偿的孩子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也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朱某在与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并生下儿子,朱某在明知儿子不是于某亲生的情况下,仍隐瞒真相,并要求其支付抚养费,这一行为对于某及其父母精神上带来了一定的痛苦,因而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即使朱某考虑到自己过错,在财产分割式做出了让步,但并未明确指出其为于某精神补偿,因此不予采信。因此法院判决朱某夫妻应当赔偿于某精神损失费与对其儿子的抚养费。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自然人因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中,朱某不仅在婚内出轨并生下孩子,还隐瞒真相,不仅侵害了于某的财产权,也使于某精神上受到一定打击,因此朱某应当依法赔偿于某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