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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分家析产”与“赠与”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51 ℃

  最近几日,有市民反映,市房管局交易中心11月将逐步停止“分家析产”业务的受理,再办此类业务将按“赠与”或“交易”办理。原因是本市将对这类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司法公证部门作出停止“分析”公证的通知。

  在日照市区域内,“分家析产”简单的讲就是父母将自己名下的财产(如房产)自愿分给子女的行为,以前由于全国各地、市对此种业务的类别管理不统一,因此,市房管局一直本着传统的、以人为本的管理方式,以最低的费用、0付税的标准办理,老百姓也确实受益匪浅。

  但是随着此类业务的改变,按“赠与”办理,公证费要高于“分家析产”的费用,而且要统一交纳契税。这样一来许多老百姓想不通,非常不情愿,认为这是变着法子收税,自家的房子无偿给子女,还要象交易那样收税怎么说得过去呢?

  因此,针对这种疑惑,笔者将这一小知识告诉读者,望能让对读者有所帮助。

  “分家析产”是以“财产共有”为前提的。共有状态的判断,如特殊动产(车辆)、不动产(房屋)等这类财产的认定,则需要通过登记来判断。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俗称“分家”,但这个分家往往涉及两种不同性质的财产关系。

  一种是财产确属家庭成员共有,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一、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劳动,用劳动所得建造的房屋;二、家庭成员长期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的祖遗财产;三、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等。这些都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对这类财产进行“分家”,实际上就是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析产”性质。

  另一种就是父母将属于自己的财产,如存款、房产等,分给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虽然这也是“分家”,但这里分的是父母的财产,不是家庭成员共同的财产,这种财产实际上是父母作为财产所有人对他们所有的财产行使处分权,是父母把自己的财产分割赠与给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属法律意义上的“赠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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