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争家产,竟将无劳动能力、需要赡养的72岁老母撂在一旁,无奈,老母将兄弟二人告上法庭。5月28日,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兄弟二人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足额给付老母赡养费。
兄弟二人徐甲、徐乙,其父去世多年,是老母亲含辛茹苦将他们带大并娶上媳妇,现兄弟二人身体健壮,均有经济收入。2006年,农村户口的老二,即徐乙将老家几十亩山林填在自己的名下,城镇户口的老大认为这不公平,认为这山林自己也应有份。老母认为自己尚在世,兄弟不必为此争执。不料兄弟二人责怪老母亲态度不明,竟断了应付老母的赡养费。
法院认为,赡养无劳动能力的父母系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法定义务。这项法定义务,不以“分家产”为条件,更不得以分财产作为“等价交换”的条件拒绝赡养老人,作为子女均有共同承担赡养的义务。同时还应尽其所能,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使父母能够安享晚年。以任何借口不履行赡养的法定义务,均属违法行为,应立即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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