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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等人因确认分家析产协议无效纠纷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82 ℃

  上诉人黄体政等人因确认分家析产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01)瑞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87年被告黄康荣、陈岩莲夫妇为建造房屋、子女结婚等已负债10余万元,并还每月支付利息。同年5月份,两被告与其三个儿子黄体政、黄体芳、黄体立分家析产: 东小街东首四层楼房一间(其中二层后半间给父母居住,直至双亲百年之后)分给长子黄体政为业;东小街西首四层楼房一间(包括卫生间在内,其中二层后半间给父母居住,直至双亲百年之后)分给次子黄体芳为业;解放中路103号二层店屋一间分给三子黄体立为业。解放中路103号二层店屋的租金收入(指1988年至1989年) 归父母所有,1990年起该店面租金的三分之一归父母收入,作为安度晚年的基金,直至双亲百年之后,概归黄体立收入(今后如路整拆建,其费用一概由黄体立负责)。但两被告隐瞒了所负债务,并没有把债务分给三个儿子承担。1988 年旧城拆建,根据1987年分家情况,第三人黄体政、黄体芳均分得商品房二间,后街店面半间,该二人各卖掉一间住房用于拆建时投资款,二人没有拿出现金投资。现居住情况:长子黄体政有解放中路7幢606室一间、解放中路10 幢102室后店面半间,次子黄体芳有解放中路7幢602室一间、解放中路10幢102室后店面半间,黄体立分得解放中路7幢410室一间及解放中路7幢110前店面一间(其投资来源不明)。1992年房产登记,两被告与第三人又重新写了一张分家协议,内容与1987年基本一致,对拆建后所分得的房屋根据上述分得各归各自所有,两被告夫女王的住房由长子、次子各划出生活用房一间,供父母居住至晚年,三子黄体立所有的解放中路7幢110室店面收入三分之一归两被告夫妇所有。1995年8月至1999年9月两被告明知自己债台高筑,却编造谎言、虚构做生意、儿子办厂为由,以支付1.0%至3.0%高利息为诱饵,骗取原告潘通千0.4万元、严瑞良7万元、苏兆煌2.5万元、赵美华4.1万元、许岳松2.6万元、颜微微1万元、林清妹3万元、徐瑞洪1 万元、金旺弟2万元、蔡碎仙3.5万元、李美肖1万元、陈金龙1.2万元等十二人共计29.3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和支付利息。1999年10月,十二位原告以借贷纠纷为由向本院起诉,本院以两被告集资诈骗嫌疑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00年12月22日,两被告因集资诈骗罪均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2001年3月5日,原告潘通千、严瑞良等十二人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黄康荣、陈岩莲与第三人黄体政、黄体芳、黄体立订立的分家析产协议无效。在审理过程中,十二位原告增加要求两被告支付利息87900元的诉请。原审法院认为,1987年5月被告黄康荣、陈岩莲已负债10余万元,但在没有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与第三人黄体政、黄体芳、黄体立订立分家析产协议书,且没有把债务分给第三人承担,其行为显然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属规避法律的恶意行为。故两被告与第三人订立的分家析产协议应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在诉讼过程中十二位原告增加要求两被告支付利息87900元的请求,属另一民事法律关系,可另案处理,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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