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08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1X}诉被告{陆0X}、{张1X}、{张1X}、{徐2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正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陆0X}系父子关系,{陆0X}与{张1X}系夫妻,被告{张1X}是他们的儿子,被告{张1X}、{徐2X}系夫妻。现原告要求将持有的沪集宅(浦93)字第0500079号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上登记的南面两层楼房二上二下和北面的棚舍平房三间进行析产分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新和村东张家宅25号南面两层楼房二上二下和北面的棚舍平房三间,其中南面两层楼房屋中东首一上一下归被告{张1X}、{徐2X}共同所有,南面两层楼房屋中西首一上一下归被告{陆0X}、{张1X}共同所有;北面的棚舍平房三间归原告{张1X}所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12元,由原告{张1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08年5月22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