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养儿防老,有备无患。”可谢某夫妇却因“一碗水没有端平”,引发了四个儿子拒绝尽赡养义务的闹剧。日前,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赡养案件,及时化解了矛盾。
家住杨村乡某村的谢某夫妇现已年逾七旬,早在2003年9月,两老为考虑日后的生活,邀请亲属早早立下分家协议,将其一生积累的两幢房屋(一新一旧)和家具等财产分割给四个儿子。协议约定:新房屋一幢归老大和老二所有,老四因需建房旧房屋一幢归其所有,日后由其拆除重建。老三长年在外务工,未分得房产。时至2007年春节,两老开始向四个儿子索要生活费用,但令老人心寒的是:老大和老二虽已同意各人每月付给50元的生活费,但提出老三和老四必须均摊,否则拒付。老四则以自己只是分得旧房屋,要求老大和老二补出差价款后方才给付赡养费,而老三干脆将分得房屋家产与尽赡养义务划出等号,提出自己未得到家产所以不承担养老义务。两老的生活一度无人问津,在当地闹得沸沸扬扬,影响了乡风民俗和一方的稳定和谐,虽经当地乡村干部多次调解,仍无结果。老人被逼无奈,只得一纸诉状将四子推向法庭。
区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涉及的分家析产协议与我国婚姻法第21条子女对已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应尽赡养义务的规定并无因果关系,虽然农村尚存在分得财产和尽赡养义务实行等价交换的习俗,但这毕竟是一种错误的法律观念,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当然在具体审判实践中应本着化解矛盾纠纷和案结事了的精神,公平合理地先行调整分家析产协议中的利益分配失衡等内容,解开双方当事人心中存在的疑虑后以使赡养问题得以解决。据此,承办法官两次深入到当地农村,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就地进行庭前调解,释之以法,晓之以理,最终促使两老人重新变更了原分家析产协议中有失合理公正的条款,四个儿子平均分割了应得家产后,相互间补缴了房屋价值的差额款,并达成了由每人每月给付其父母的生活费100元,均于每年4月底前付清,且两老的粮食和柴火均由四儿子均摊供给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