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朱志钢,男,1964年4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真北路2904弄62号504室。
申请再审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尧俊,女,1930年4月15日生,汉族,上海市第一棉纺织厂退休,住上海市真北路 2904弄62号504室。
委托代理人朱志钢(刘尧俊之子)男,1964年4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真北路2904弄62号504室。
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桑源江,男,1928年6月l日生,汉族,上海铁路分局西站退休,住上海市桃浦路111号105室,户籍所在地上海市真北路2904弄62号504室。
委托代理人桑毅(桑源江之子),男,1957年5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石化地区临潮三村63号602室。
委托代理人桑杰(桑源江之子),男,1963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桃浦路113号201室。
朱志钢、刘尧俊与桑源江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3日作出(2003)普民一(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桑源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4年2月16日作出(200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93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朱志钢、刘尧俊不服先后向本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04年9月1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沪高民一(民)监字第289号函建议我院对该案重新复查。2005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05)沪二中民一(民)监字第147号民事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对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潘明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石燕雯、代理审判员陈樱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桑源江与刘尧俊系再婚夫妻,双方于1993年3月9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合,于2003年1月24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朱志钢系刘尧俊与前夫所生之子。
本市真北路2904弄62号504室房屋(以下简称真北路房屋)系动迁安置的公房,建筑面积为65.54平方米,被安置人为桑源江、刘尧俊、朱志钢三人。2000年7月15日出资21,143元,并享受桑源江的工龄优惠买下成为售后产权房,产权登记在朱志钢名下。根据桑源江的申请,法院委托上海方圆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真北路房屋及室内装潢进行了市场评估,该处房屋总价为人民币241,000元,装修残值为人民币11,470元。
1999年3月8日朱志钢作为购房人与上海市建设系统职工住宅合作社签定了平价房配售合同,出资人民币124,247元购买了本市铜川路2060弄88号101室房屋(以下简称铜川路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50.12平方米。同年3月15日,由桑源江、刘尧俊签名写下一份书面说明,内容为“铜川路2060弄88号101室购房资金有(由)桑源江出资陆万贰仟伍佰元正,刘尧俊出资陆万贰仟伍佰元正,共计拾贰万伍仟元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