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缘,女,2001年1月5日生,汉族,昆明市人,住昆明市官渡区官渡镇季官村民委员会一组103号。
法定代理人施六仙,女,1967年1月16日生,汉族,昆明市人,农民,住址同上,系金缘之母。
上诉人(原审原告)施六仙,自然情况同上。
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平,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朵桂珍,女,1944年4月8日生,汉族,昆明市人,农民,住昆明市官渡区官渡镇季官村民委员会一组10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家福,男,1939年5月3日生,汉族,昆明市人,农民,住址同上。
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范俊,云南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金玉萍,女,1967年9月11日生,汉族,昆明市人,云南省体工队职工,住云南省体育小区6栋1单元7楼14号。
原审第三人金玉芳,女,1971年6月21日生,汉族,昆明市人,农民,住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金刚村31号。
上诉人金缘、施六仙因与被上诉人朵桂珍、严家福及原审第三人金玉萍、金玉芳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6)官民一初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本案事实是:被告朵桂珍与被告严家福系夫妻关系,第三人金玉萍、金玉芳系两被告的女儿。昆明市官渡区官渡镇季官村民委员会一组103号房屋(土木结构)系被告朵桂珍户于1979年审批建盖,当时其户内有朵桂珍、严家福、金玉林、金玉洪、金玉芳、金玉萍六人。原告施六仙于1995年10月24日与两被告的二儿子金玉林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在该103号房屋内。金玉林与施六仙婚后未生育子女,于2001年收养一女金缘。金玉林于2001年5月25日因交通事故死亡。朵桂珍于2001年2月26日取得官集建(92)字第08-07-01-01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者为朵桂珍,用地面积为97平方米,该地位于季官村民委员会一组103号。2005年6月6日,昆明市房管局下发了昆明市房权证官字第200516521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朵桂珍,建筑面积为138.68平方米,房屋座落于季官村民委员会一组103号。2006年8月,朵桂珍和严家福将上述103号房屋翻建成砖混结构房屋。现金缘和施六仙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位于季官村民委员会103号的宅基地,并以朵桂珍和严家福转移家庭财产为由要求其二人补偿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