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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变更的房产,离婚时还能分割吗?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32 ℃

  大部分案件的主要问题已不是解除婚姻关系,也不是子女的抚养,而是现有的住房在离婚时的重新分配。男女双方在表示愿意解除婚姻关系后,确在为争夺房产或居住权而唇枪舌剑,甚至闹得焦头烂额。对多数当事人而言,房产是婚姻中投资最大的一项财产,在财产分割中无疑是最重要的问题。我国住房法律制度呈现多样性,权属状态包括完全所有权、部分所有权以及承租房屋等。“由于立法体例及技术要求,法律规定必须言简意赅,不可能过于详细。”

  离婚房产纠纷的三种情况

  一:婚内将房产转移到他人名下。

  二:离婚遇上“承租公房”。

  三:父母资助买房。

  律师支招:房产到底应该如何分割

  在离婚诉讼中涉及房产部分到底应该如何分割,针对近期出现的不同案件应该针对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律师认为,最简单最好处理的一种情形就是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的分割。这种情形下的房产分割首先应该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明确产权之后要明确价值。房屋价值应该按市场现价计算,不是按房屋购买合同金额计算。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情】李男与张女系夫妻,2012年6月23日二人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其婚后共同购买的A房产(登记在李男名下)由张女享有所有权,婚生子李某男由张女抚养等内容。离婚协议订立后,二人到房管局办理了A房产变更手续,由张女享有A房产的所有权。但二人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2015年3月李男欲诉讼离婚,其还能要求分割A房产吗?

  【分析】男有权要求分割A房产。本案所涉及的离婚协议系婚内离婚协议,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接触婚姻关系为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做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因此李男和张女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所以李男有权要求分割。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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