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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未取得产权的房屋该怎样分割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41 ℃

  离婚时财产分割除了现金、储蓄之外最受关注的就是房子、车子这种大件,加上现在很多预售房,在交纳房款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尚未交房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其他原因没能取得房屋产权。那么若是有夫妻在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的情况下决定离婚,那么该房屋又该如何处理呢?小编查询了相关法规,为各位读者做出解答。

  首先,在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的情况中。若是因没有交清全部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那么根据《婚姻法解释(二)》中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若是当事人已经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以下情况则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

  2、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的;

  3、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一种情况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一般在这种情况中,是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中的规定,这类房屋的部分产权受限主要表现为: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障碍。

  总的说来,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形,若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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