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前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所有。那么,婚前属于一方个人的房产(已登记办在个人名下)书面约定为两个人共有,婚后两个人又未在房管部门办理转移登记,现双方离婚,涉及的这套房产应不应该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见,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规定以双方约定为优先。如果双方婚前已将个人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双方共同所有,那么,依据法律规定,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