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霞和王某牛夫妻的婚姻有些曲折,两人曾于2014年6月26日结婚,后又于2014年7月8日协议登记离婚。离婚时他们既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不过,离婚后没多久,双方又复婚了,并于2014年11月23日,在杭州市拱墅区购买了某公寓的一套房屋。2014年11月26日这处房屋登记在了王某霞、王某牛两人名下。
但没想到的是,购房后没多久,王某霞在使用这处房屋以及办理户口迁移等事情上又与王某牛产生了矛盾,双方关系继而恶化,最终无法调和。随后,王某霞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对这处房屋依法予以折价分割。
对此,王某牛却说,房子是他当时单独出资购买的,王某霞无权分割。而且他还认为,王某霞当初与他复婚是另有目的,就是为了分得一些财产。
此案经法院调查审理后,于2015年9月22日进行了判决。拱墅区法院认为,此套房屋登记在王某霞和王某牛双方名下,属于共同共有。虽然,王某牛提出,王某霞与其复婚动机不纯,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其一人所有。因此按照双方认可,这处房屋归王某牛所有,同时王某牛应当向王某霞支付房屋折价款共计765000元。
法官说,此案的判决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该规定明确表示,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虽然王某霞作为房屋的共有人,拿到了房屋一半的赔偿款。但王某牛也提出了反诉,要求王某霞返还房屋一半的购房款。原因是当时买房是他一个人出的钱,王某霞虽然也声称这处房屋为共同出资购买,但由于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法院最后支持了王某牛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