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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两年后发现女儿非亲生 上法庭讨房产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5 ℃

  2005年同居,2007年女儿出生,2010年登记结婚,2012年协议离婚,2014年发现女儿非亲生。

  李三和麻花之间的故事颇为奇葩。(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离婚后,女儿跟麻花,两人共同财产一套房和一辆车都归她,房贷和债务也归她,房屋产权25%赠与女儿。李三每月给女儿支付抚养费700元。

  2014年4月23日,李三与女儿做了亲子关系鉴定,经鉴定二人非亲生父女关系。

  李三提起诉讼,因麻花隐瞒女儿非他亲生,请求法院确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由麻花返还离婚前支付的6万元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协议离婚时间已超过一年,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其他诉讼,因为女儿系双方婚前所生,此时双方间无相互忠诚的夫妻法定义务。

  故,李三关于返还所支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不能成立,依法驳回。

  李三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撤销,判决李三与麻花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有关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依法平均分割,并裁决麻花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李三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

  律师点评:

  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的,作为不知情而抚养非亲子的无过错方,可以起诉确认非亲子关系,并请求返还所支付抚养费、重新分配财产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麻花对李三隐瞒非亲子关系事实,给李三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李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所涉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同时由麻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主张,依法应予以支持。

  实践中,无过错方对非亲子关系事实的知情时间是不确定的,法律应针对非亲子关系明确相关权利和责任,规定无过错方的权利行使期限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非亲子关系事实时起算。

  本案李三协议离婚近两年后获知女儿非亲生,虽然起诉时已超诉讼时效,但二审法院在严格适用法律同时,充分考虑了当前处于法律空白地带的非亲子关系事实引发的利益平衡,确认双方离婚协议所涉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条款无效,彰显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法律热线

  未成年弟弟随叔叔生活叔叔能处理弟弟的房产吗?

  市民刘某:去年,我父母因病先后去世,14岁的小弟跟随叔叔生活,生活费用全部由我承担,我家有房屋五间,我已放弃了继承权,全部归我小弟继承。现在,叔叔未经小弟同意,将五间屋卖掉三间,说是作为小弟的生活费,请问,叔叔这样做可以吗?

  殷某律师:你父母死亡时,你弟弟年仅14岁,随你叔叔生活,他实际上是你弟弟的监护人。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你家五间房屋已属你弟弟个人所有,你又承担了他的全部生活费用,你叔叔作为监护人,以支付生活费为名卖掉被监护人的房产,这是侵犯你弟弟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当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或说服你叔叔弥补他的过错造成的后果,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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