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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贷款买房 离婚时房产归属问题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96 ℃

  由于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加上张家口房价涨势迅猛,很多张家口买房者都采取商业贷款方式购买房产。一般商业贷款交完首付后,月供需要很长时间。如果在夫妻一方或双方还月供的过程中提起离婚诉讼,在房产分割问题上情况会比较复杂。今天就跟大家聊聊夫妻贷款买房,离婚时房产归属问题。

  情况一: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共同偿还贷款

  取得了房产证书,就意味着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离婚时房产应归属于其中一方。但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增长部分仍会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由于有婚后偿还贷款因素和房屋升值因素的介入,就房屋的价值而言,离婚时的房产价格大于结婚时的价格。婚前一方支付的房产价款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分割房产价值时应当首先予以扣除。婚后偿还的贷款、房屋的升值部分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分割的共同财产应当是房屋实际价值减去婚前支付部分、尚未偿还贷款后的差额部分。

  情况二: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继续还贷

  这种情况要分两种情形对待。第一种情况,一方婚前出首付款,然后按揭贷款,在婚后取得房产证后仍然用个人财产还贷的情况。此时,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财产分割。第二种情况比较常见,即一方婚前出首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款。这种情形可以认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在离婚时要计算好婚前出资和婚后还贷中夫妻双方的出资比例,从而分割房产。

  情况三: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支付首付,以贷款方式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

  尽管此时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业主并不实际掌握房产证,房产证还被抵押在银行。这时夫妻离婚,涉及分割的按揭房产存在首付款、已经偿还的贷款、尚未偿还的贷款、房屋实际升值的价值等四部分。因此,房屋的实际价值,即合同价值与房屋升值之和,减去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后的剩余价值才是夫妻双方分配的对象。其中的一方取得房产后,应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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