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作了原则规定:离婚时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对共有房屋分割另有约定的除外。离婚时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在分割时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当今社会,由于房价过高,按揭购房已成为购房的主要方式,随之而来的按揭房屋分割成为离婚案件中的新问题。《婚姻法解释(三)》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贫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该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力协议处理;在不能达成协议时,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一方婚前承租房屋和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的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当前,父母对子女婚姻生活进行经济资助购置大件商品的现象非常普遍。对于此类财产的归属,一般按以下规则确定:在当事人结婚前,夫妻一方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在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大量“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性质的房屋,这类房屋的购买一般又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相挂钩,且其所花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离婚双方当事人往往对此类争议房屋的价值及归属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并引发各种纠纷。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此房屋为该父母的财产。而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夫妻双方对父母的债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