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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共居房屋未按份补缴房款是否仍享有居住权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39 ℃

  网友提问:

  夫妻离婚,房屋(婚前一方单位所分,已交部分房款)判决由双方共居。办完离异手续后,该房屋因办理产权需补交房款,请问:未按份补交房款的一方还享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及产权吗?

  沪律网律师回复:

  法院对还款有无判决?如有,可申请执行;如没有,可考虑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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