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从债务形成时间上判断。如果该债务系夫妻婚前发生的借贷关系,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规定,一方婚前债权应归个人所有,另一方婚前债务也应由个人承担。其次再看夫妻之间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有无约定。
夫妻任何一方对约定归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夫妻中任何一方当然可以以约定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与对方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其中包括夫妻间因借贷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出具的借条应当认定为有效,债务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在没有约定财产制情况下出具的借条也并非一概不能认定,如果双方在借贷时已对该借贷的财产作了特别约定,也可认定该财产的所有权约定为债权人所有。这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关于“部分各自所有”的规定。
夫妻离婚时债务如何处理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