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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及子女抚养权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90 ℃

  沪律网网友提问:

  我嫂子在外有了男人,我们没有证据;他们结婚七年,夫妻共同存款约有4万元,且有一六岁男孩,我哥有固定收入,她是开理发店的。如今我们想提出离婚,怕她跟我们要钱,要房子。房子共有5间,是我父母在83年所盖,房权证上的名字是我父亲的。 请问:如果我们提出离婚可否把孩子给我们?我们能否得到他们的共同财产?她是否有权向我们要房子?如何证明她是过错方?

  沪律网北京李永旭律师回复:

  孩子一般法院根据其成长的有利环境来判定跟随父母中的一方,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平均分割,她无权要房子,因产权证是你父亲的,证明她是过错方就是寻找她在外面有男人的书面及录音录像证据。

  沪律网某律师回复: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知识关联: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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