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决策往往影响着公司未来的发展,这个时候就需要负责人有着很强的领导能力。时代日新月异,委托经营成为了不少公司的发展的方式,可是,经营委托的风险也是很大的。江中集团就因为经营委托,深陷困境。
2006年,紫金城购物中心建成。江中集团将每一层的大铺面分割成小块出售给了3141名业主,业主再将铺面委托给江中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江西时商公司运营。时商公司从托管的第4年起向业主支付委托经营收益,保证10年合同期限运营总收益达到124%。江中集团为合同担保。 从2007年起,江西时商公司投入大量资金,聘请专业团队进行招商运营。然而紫金城购物中心项目就如同一块坚硬的骨头,时商公司根本啃不动。因为其支付给业主的委托经营收益全部来源于借款,时商公司因此陷入困境。4年的时间里,时商公司总共花费5.6亿元。如此巨额花费,让毫无收益的时商公司陷入亏损黑洞,时商公司只能向母公司江中集团寻求帮助。可是,在当时,江中集团的资产负债率已达94%,自身难保,根本无力继续支持时商公司。为了减小损失,公司商榷,让业主退铺。为了鼓励业主退铺,江中集团还承诺,只要没有退铺的业主有收益,已退铺的业主同样享有。多数业主接受了回购方案,截至2014年7月,共有2226户业主办理了退铺手续。但是,江中集团依旧累计亏损超过20亿元。据根了解,目前还有915户业主不肯退铺,他们要求时商公司继续履约,直到合同期满。过了一段时间之后,时商公司资不抵债,无力继续支付915户业主的委托经营收益。5月20日,时商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6月26日,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时商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于7月20日解除。时商公司的破产并没有彻底解决《委托经营管理合同》问题,未退铺的业主转而要求江中集团承担担保责任,代为继续履行合同。部分未退铺业主还提出,时商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中约定的后续年份收益,应当属于时商公司欠业主的债务,业主为债权人。
上海法律顾问指出:在此案中,业主主张的后续年份租金收益在时商公司破产后,已经不可能发生,是一种未来所期待的利益,不应当认定为破产债权,所以说这样的主张是错误的。法律中也有明确规定,破产案件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原则计算债权。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益的,一切以法律为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根据本案,提醒公司一定要步步为营,制定合适的经营方案,以免造成巨大的损失。签订合同也要注意,以免不慎陷入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