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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未过户产生的麻烦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98 ℃

  沪律网网友提问:

  我与前妻原共同居住,我婚前回迁的房屋,享有该房屋的部分产权,98年,我与其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我承租南屋,她承租北屋。由于生活不便,前妻将其承租的部分转卖给了我,但只有协议,由于当时房子只有准住证,就未办理相关的手续。2003年,我个人出资购买了该房全部的产权,取得了房证。现我要将该房出卖,但房产局因其中有我前妻的份额,不给办理过户,需要我前妻亲自去办理,但我前妻早去异地经商,根本无法联系。我想通过法律来解决,如何起诉呢?

  沪律网广东广州李雄飞律师回复:

  1、98年你们协议离婚,直至后来的转让,实际上对房产的部分产权已作分割,但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后,涉及房产变更的,必须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不同于判决离婚,这是问题所在。

  2、建议向法院起诉,要求前妻履行房产分割的变更手续,法院可公告送达,法院缺席判决后,凭法院判决书向房管部门申请变更。

  法律知识拓展:

  不进行产权登记可能带来的影响:

  (1)未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受让方无法了解拟受让产权的状况,交易就难以成功。即使私下成交,也难以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手续

  (2)未经登记的房地产因无法向贷款方提交房地产权证书,不能抵押、投典;

  (3)当权利人因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发生纠纷或遭到非法侵害时,因无法向行政、仲裁或司法机关提交有效的法律凭证,增加了司法实践的困难,而且有可能使自己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4)当权利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房屋进行抵押、投典,由于未对他项权利进行登记,一旦抵押人需用处分抵押物时,由于未经登记房屋他项权利,其优先受偿权不受法律保护;

  (5)房屋建筑及使用情况发生的变化不及时登记,一旦遇到拆迁时,当事人因缺乏依据就会得不到有关补偿,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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