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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情人上位,骗妻子离婚
发布时间:2016-09-03 06:03:00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565 ℃

离婚纠纷案一直是现在的热门话题之一,而造成离婚的一个很大原因是婚内某一方出轨。法律上为了保护受害方的利益专门在《婚姻法》等法典中做了相关规定。

为使情人上位,骗妻子离婚

来自福建的刘女士,为逃避二胎罚款与丈夫杭某假离婚,谁知离婚三天后杭某便与情人梁某登记结婚,并在三个月后生下双胞胎女儿。于是刘某起诉杭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

刘某与杭某结婚多年,但杭某以其母亲不喜欢刘某为由,要求刘某住在老家,两人长期分居两地。在他们生育第一个孩子后,两人的婚姻已经出现了第三者,杭某外面“有人”了。为了孩子,并且杭某一再保证认错,刘某原谅了杭某。

2013年,两人生育了第二个孩子,此时,杭某提出两人假离婚来逃避罚款。于是,他们在2013年9月10日正式登记结婚,离婚不久后,刘某得知杭某在离婚后第三天便与情人梁某登记结婚,而且登记时梁某便已怀孕,不足四个月梁某便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女儿。怒火中烧的刘某向法院起诉了杭某,要求杭某赔偿其精神损害费5万元。

而杭某辩称,两人离婚是因为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才离婚。而他和梁某是同事关系,因为醉酒发生了性关系,在其与刘某离婚后,两人才开始来往,也是此时才知道梁某怀有身孕,因此两人登记结婚。对于刘某提供的杭某与梁某的照片和视频,杭某称都是在与刘某离婚后拍摄的。

法院认为,杭某与刘某离婚的时间同与梁某结婚的时间前后只相隔三天,且梁某生育女儿的时间与杭某的离婚时间不足四个月,由此可以说明,杭某在与刘某离婚前已经与梁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因此,杭某在与刘女士婚姻存续期有过错,刘女士请求损害赔偿应予以采纳。法院最后判决杭某赔偿刘某赔偿精神损害费3万元。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离婚后发现对方有婚内出轨行为一定要及时解决,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离婚后无过错的一方发现对方有上述情形的,一定要在离婚登记手续一年之内提出来。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经过法官的调查杭某确实在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便与梁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且杭某之前也曾与“第三者”有过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此,刘某的诉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杭某应当依法赔偿刘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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