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律网网友咨询:
我和我先生感情本来很好,但现在在经济上出现了很大的分歧,以致严重影响到我们之间的感情。由于工作原因,我们婚后基本上是两地分居,他也曾说过每月给一笔生活费,但由于自己当时经济收入很可观,自尊心又特强,便拒绝了他的好意。因此,分开时各用各的钱;在一起时花他的钱稍多些,但我们在一起的时间,一年不足一个月,且只是生活上的基本开销。他的家庭很困难,尽管我很反对,结婚这五年来他还是把他的积蓄分批给了他的家人,他们说是借,但没有写任何借据。当然,所借的钱的确都是他个人的钱。而且更让人烦心的是他现在没钱了,便借钱帮助他的家人,而且数目不低。现在他回到了我生活的城市,我们面临着买房子、孩子入托、生活等实际问题。可他的家人并没有还钱的意思。现在,我的家人以我的名义帮我购买了一套房子,并付了首期(一半房款),将每月按揭降至我们能承受的地步(我们办的是十年的按揭,还没还完)。我先生在内心深处对我母子俩有愧疚,但又放不下他的“大家”。我的保底线是这样,如果万一离婚了,我想房子和孩子都归我,除了购房的按揭外(按揭里他所出的部分,我可以在以后还给他),其他所欠的债务我不想承担,因为以我们俩的经济条件,完全不可能负债,都是因为他的家人才导致现在这个地步。我能否得到我的保底线,我是否应该享有更多的权益?我该怎么办?让我先生写一个书面的协议书,包括孩子和房子所有权归我、如遇到清偿债务时,房子不属于偿还债务之列,这有用吗?需不需要公证?
沪律网某律师回复:
你们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作出你所说的这些约定都是可以的,但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就你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仍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除非你能证明出借人与你丈夫明确约定是你丈夫的个人债务或者你与丈夫约定婚后各人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出借方知道该约定的情形,你可以不承担。债权人有权要求以你分得的房产来偿还债务,协议即使进行公证也是如此,对于你丈夫借出去的款,除了用于其父母支出的以外,其他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权,可以进行分割,也可以由丈夫来享有全部债权,由他付给你一半金钱。
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