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否分割妻子的股权?
沪律网网友咨询:
婚姻存续期间,妻子用共同财产以她的名字投资一家公司占40%股份,现离婚我可否起诉要求分得其中的50%,即:该公司的20%股份?
沪律网山东济南孙喜光律师回复:
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你可以分到,但是分配的方式要依不同情况而定。如果其它股东同意你加入,你可以取得一半的股份,如果其它股东不同意并且也不同意自行购买该一半股份,视为同意你的加入,你同样可以取得一半的股份,如果其它股东不同意你加入并且同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股份转让给其它股东,你可以取得转让款。当然你也可以与你妻子约定不分配股份,而由其对你进行相应的补偿。
法律知识拓展:
如果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该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 16 条的规定,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