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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改房分割、执行问题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6 ℃

  网友咨询:

  我与丈夫经法院判决离婚,有一套共有房改房,法院判产权归我所有,由我补偿一半房款给他(按市场评估价),但现在发现这套房改房尚未补成本价和共摊面积。与男方商量,他要我自己承担这笔费用。请问我可否要求执行官在我补给他的房款内扣除这笔费用,或通过申诉,要求法院更改判决书。哪种方法可行?否则,这样对我很不公平。房子要比市场价高出这么多,用来自住又怕被他骚扰。

  沪律网律师回复:

  法院执行只会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来执行,所以,你不能要求执行官从你补给男方的款项内扣除这笔费用,除非你和男方自愿达成和解。

  如果房屋估价确实有错误,你可以依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对房屋问题重新判决。

  法律知识拓展: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离婚后对公房的处理有以下几种方式: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3、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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