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半路夫妻为了避免以后财产有纠纷,约定财产AA制并签订了财产归属协议,但是,离婚时,男方却想分割女方购买的房产,具体情况是怎样的呢?沪律网小编为您介绍:
事件回顾:
半路夫妻女方要购房
林女士和王先生都有过一次婚史,后因朋友的缘故认识。年近四十的他们都觉得对方不错,是搭帮过日子的人,遂在2006年底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活幸福,对家庭开支都没有过多计较。
婚后数月,林女士看中了一套房子,想买下来给她与前夫所生的女儿,让女儿安置个家。为了避免日后与丈夫有矛盾,她决定自己买房。
她的想法得到了丈夫王先生的认可。林女士拿出多年积蓄和变卖老房子的钱,付清购房款14万元,同年底将产权过户登记到自己和女儿的名下。
夫妻财产约定AA制
房子虽然过户了,可林女士心里还是不踏实。一个月后,她向丈夫提出签订财产AA制。王先生没有反对,按照妻子的意愿签了字。
双方签署的《财产归属协议》载明:“属于双方各自的财产(包括债权债务),不论婚前婚后,都由双方各自所有并全权安排和处理。”
好景不长,王先生与林女士结婚第三年,开始为生活琐事吵闹不停,渐渐地,婚姻里只剩下彼此的埋怨。
2011年10月,王先生起诉离婚。离婚期间,双方矛盾不断,一年后法院终审判决他们离婚。
离婚后他想分房产
虽然法院判决了离婚,但他们并没有对婚后买的房子进行分割。王先生心里堵得慌:与林女士结婚这些年,家里的经济开支大多数是他在支撑,林女士买的房子是他们婚后所买,自己也应该分得一半。
去年初,王先生向林女士提出分割房子,遭到强烈反对。随后,王先生向荣昌县法院起诉。他认为,双方签订的《财产归属协议》约定不明,应该视为没有该约定,并认为购房款属于共同所有,为此要求分割房子的50%产权。
法庭上林女士认为,双方已经签订《财产归属协议》,即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做了约定。购房款由自己出的,房子当然是自己的。
法院依据林女士以个人名义出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证据和其他财产AA制等证据材料,认定林女士与王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实行AA制。为此,法院驳回王先生诉请,判决该房仍由林女士及女儿所有。
法律知识拓展: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