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达州市开江县法院依法审理一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并依法做出了判决。
原告袁某与被告任某因夫妻感情不合于2014年签订离婚协议,同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离婚后两个月,袁某发现任某在某银行有一笔10万元的定期存款,该存款在二人离婚前就已存入银行,袁某万分气愤,遂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任某所隐瞒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10万元归袁某所有。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该10万元存款存入时间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内,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离婚时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任何一方不得隐瞒婚内共同财产,如任何一方隐瞒婚内共同财产,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回,隐瞒方无权分割。该约定符合法律并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该10万元存款归袁某所有。判决后,任某自知理亏,服从判决,及时履行了判决,将10万元交付给了袁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