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李玲(化名)与王魁(化名)原系夫妻,经法院判决离婚。在分割财产时,法院将夫妻共有财产中的100元定期有奖储蓄券两张判归李玲所有。两个月后,银行摇奖,这两张奖券中的一张中了头奖,得奖金两千元。王奎得知后,认为奖券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因此奖券而得的两千元奖金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重新分配。而李玲则辩驳道,奖券是法院判归她的,属于其个人财产,因此奖券而得的奖金也应归其个人所有。王奎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配两千元奖金。
答—本案涉及奖券的所有权与奖券所蕴含的可能中奖的权利之间的关系。奖券的所有权作为物权,是获奖权这种债权的前提和基础,二者是主权利和从权利的关系。所谓主权利是指一种不依靠其他权利的效力而处于独立地位的权利,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效力为转移,而处于附属地位的权利。在主权利和从权利的关系中,从权利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并随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随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对于主权利的处分,除非当事人对从权利作出另行处分的约定,从权利当然随同受到对主权利处分效力的影响。
本案中,当作为主权利的奖券所有权随法院的判决归李玲所有时,王奎未提出任何异议,这即意味着他同时放弃了因奖券可能中奖而获取奖金的权利。这样,作为动产的奖券的所有权及奖券所蕴含的获奖权就随法院的判决与奖券的交付完全转归李玲个人所有。因此,法院应判决奖金归李玲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