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与王女士5月1日经人介绍相识,6月1日两人结婚。结婚当天李先生花100万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是女方名字,蜜月期间李先生又花了50万给王女士买了一些金银首饰。一段时间后二人经常因琐事争吵,李先生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因年龄、性格、观念等因素,相互之间无法适应,夫妻感情破裂。7月1日,他们到法院提起离婚。请问,为结婚而买的房子和金银首饰怎么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的规定,即“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金银首饰属于王女士一方财产,夫妻一方赠送给另一方个人所用的礼物,应当认定为受赠一方个人所有,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其赠送就没有法律意义了。房屋是属一方出资购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用的房屋,如无约定,应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但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应当认定为男方有赠与行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双方结婚时间不长(不到1年)即发生离婚诉讼,故在处理上应考虑财产来源,适当照顾出资一方,将已购置的房屋产权判归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