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下购置房产,离婚时隐瞒了真实的财产状况;离婚5年后,前妻赵女士偶然发现了这一隐匿房产,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屋。近日,杨浦法院判决认定陈先生在离婚时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应向赵女士支付相应房屋折价款。
1998年,赵女士与陈先生登记结婚。2009年,两人协议离婚并约定,双方共有的浦东房产归赵女士所有,江浦路房产在离婚后出售,所得款项由赵女士和陈先生各得50%。
2014年1月,赵女士发现陈先生名下还登记有另外一套位于控江路上的房产。房产信息显示,这套房子的登记核准时间为2008年8月。赵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先生支付房屋价值60%的折价款。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陈先生主张争议房产是自己用婚前财产购买的,但由于这套房屋确实购置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陈先生也无法证明在离婚时赵女士知晓该房屋的存在,因此理应进行分割。根据赵女士的诉请,判决房屋产权归陈先生所有,由陈先生支付50%的房屋折价款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