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与刘女士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刘女士除要钱,其他时间都以做生意为由长期不回家。
2008年5月,李先生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法院没判离。2009年11月,李先生再次起诉离婚。
刘女士承认双方感情破裂,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李先生所得的房屋腾退拆迁款。
腾退拆迁房的土地使用权人为李先生。院内原有房屋17间,其中8间分别于2001年、2005年修建。
李先生称,2001年所盖的4间房屋是用其个人婚前存款所盖。2005年所盖的4间房是儿子和儿媳出资所建。
房屋腾退拆迁款已由李先生领取。
刘女士认为,后建的8间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
律师说案 用婚前存款盖的房不分割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王秀全律师说,法院经审理认为,2005年所盖4间房屋确是李先生之子与儿媳出资所建,且根据《补偿协议书》的约定,被腾退安置人中还有儿子、儿媳等4人。
这样一来,拆迁款是否属于原被告夫妻共有份额并未确定,而且该款项牵涉案外人利益,故本案中不宜一并处理。法院提醒当事人应另行起诉。
王律师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特殊约定外,一般视为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两人的婚前财产,并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目前,离婚涉及房屋拆迁的问题较多,且大多涉及案外人的利益。被拆迁房屋是个人的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或父母的财产,往往会成为法庭调查的重点。
即使是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或父母的财产,如果说安置房或拆迁补偿款项是按照人口标准进行安置的,夫妻另一方应有一定的份额。
链接 法院如何审离婚涉房拆迁案
1.依法分割:因离婚夫妻关系终止的,其共同财产关系也终止。在分割共同财产上,应坚持平等及均等分割原则,对妇女和未成年子女利益适当给予保护。
2.调解处理:若关系到案外人的民事权利,通过调解促成当事人和案外人就拆迁款及房屋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仅就其中夫妻共同财产中可执行部分制作民事调解书。
3.另案处理:法院通常对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先行处理,对涉及其他共有人权利的拆迁房屋,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