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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在离婚时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5 ℃

  日前,即墨市法院发布了该院审理的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部分典型案例,希望提高女性同胞维权的意识,为女性同胞维权指明路径,也借此提高全民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意识。在此从中选撷三起案例。

  案例一: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裁家庭暴力

  原告吴某(女)与被告李某(男)经人介绍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儿,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自2013年2月开始分居至今。吴某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李某离婚。吴某起诉后,向法院主张李某对自己及家人实施家庭暴力,多次到自己娘家进行威胁,要求法院给予自己及家人身保护。

  经审查后,即墨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李某作出人身保护的民事裁定,裁定:禁止骚扰、跟踪、妨碍当事人的正常生活,禁止在距离居所、工作单位500米之范围内活动。这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李某来说是禁令,如果李某违反该裁定,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法院向原、被告住所地派出所和所在村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这些单位监督原告是否履行该裁定,并收集固定证据,采取相关措施,及时通报法院。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签发后,被告李某再未到吴某娘家进行威胁,双方心平气和地达成了调解协议,李某在财产上作了一定让步。

  法官提醒:签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需申请人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对方行为构成家暴。对此,遇到家庭暴力时应采取报案、收集证据、申请保护等措施,让实施家庭暴力者得到应有制裁。

  案例二:

  背着妻子与别人同居生子离婚时房产均归妻儿所有

  周某(男)与孙某(女)于1978年登记结婚。1981年生育儿子,现已结婚。双方婚前婚后感情一般,自2009年起男方与第三人同居并生育子女,影响了夫妻感情。男方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经依法查明,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两套,一套现由女方居住,一套现由儿子居住。男方现经营一公司,债权债务若干。

  经法院多次做工作,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因男方存在重大过错,两处房产一处归女方所有,一方归儿子所有,男方经营的公司由男方继续经营,女方放弃对公司财产、债权、股权等权利的主张,公司所有债务由原告负担。

  法官提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若发现对方存在破坏婚姻关系的过错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合法手段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可申请相关部门协助,以便日后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案例三:

  离婚后一方生活有难另一方应当给予帮助

  原告宋某(男)与被告于某(女)经人介绍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0年生育女孩,现随于某生活。女方患有精神疾病,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宋某于2006年离家,于某于2007年带孩子回娘家居住。后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于某离婚。

  法院经调查得知,于某患有较为严重精神疾病,其父亲患肺癌正在医院住院,女方独自带着孩子生活,因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十分困难。

  通过多次对宋某劝说,最后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一、宋某、于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孩由于某抚养,于某自行负担孩子的教育费、托管费和医疗费;三、婚生女孩自愿随于某继续生活以照顾被告,宋某自2014年1月开始每月负担孩子和于某的生活费400元,至孩子自立为止,由于某父亲帮助保管;四、宋某给予于某一次性经济帮助3000元。

  法官提醒:离婚时,夫妻中的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时,属于生活困难。而另一方又有能力的,那么有能力的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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