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2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离婚后卖房前妻要求分房款 无充分证据上诉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41 ℃

  7月2日,蓬莱法院受理了一起民事案件。市民汪先生不久前卖掉了一处房产,没想到已离婚1年的前妻居然要求分她7万元,而且把他告上了法院。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底是谁在无理取闹?

  2006年9月,林女士与汪先生经人介绍相识,两人因为工作关系而分处两地生活,但感情很好。2008年,女儿小雅出生,之后两人经常为家务琐事吵架,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9月,两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 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小雅随父亲生活,母亲按照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抚育费;汪先生支付林女士财产补偿款7万元,双方再无财产纠纷。

  对双方所诉争的楼房,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10年5月,他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处阁楼。林女士主张其知道双方共同买了楼房,但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汪先生跟其讲楼房已经退了,只是手续没有办理,以后再处理此事,因此离婚案件中对楼房没有进行分割。汪先生主张离婚案件中已对楼房进行分割,分割后汪先生给林女士财产分割款7万元。

  在双方的离婚案件中,林女士提交法院民事答辩状中主张:为了能够和汪先生共同生活在一起,他们在汪先生工作地购买60平方米阁楼一处,该房产所有人登记为汪先生。另查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购买这处楼房外,再没有其他贵重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2月,汪先生将阁楼以13.5万元价格卖给他人。本案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法官调解未成。

  法院认为,林女士与汪先生的离婚案件中,汪先生给付林女士财产分割款7万元与楼房价值相当,调解书中也明确了双方再无财产纠纷,应当认定汪先生给付林女士财产补偿款7万元是对楼房的分割款,林女士主张离婚案件中未对楼房进行分割,要求重新分割楼房,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2014年6 月,法院判决驳回林女士要求汪先生给付财产分割款7万元的诉讼请求。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