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夫妻俩因感情不和,在法院调解下离婚。一年后,双方再起纠纷。“她不付赔偿款,我为什么要搬?”前夫理直气壮,严女士(化名)却认为前夫未付抚养费,双方互相指责,最终闹上法院。
日前,思明区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调解,海峡导报记者参与了调解过程。纠纷 “在前几年,我们贷款买下了一套房子。”原本以为幸福生活从此开始,但没想到的是,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夫妻俩反而因为琐事,争吵不断,感情破裂。
2013年5月,夫妻俩在法院调解下离婚,均同意婚生女随严女士共同生活。为了能给孩子一个固定的住所,严女士提出房子所有权归她,并表示愿意补给前夫陈先生赔偿款40万元。前夫则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前夫表示同意,两人签下协议。
“后来我多番要求他从房子里搬走,他都不肯。”严女士很郁闷。“不是我不肯把房子腾出来,赔偿款她一分未付,我为什么要搬!”陈先生也理直气壮。
严女士表示未及时付赔偿款是因为丈夫没付过孩子的抚养费。严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离婚协议中未注明陈先生必须搬离的期限,因此无法强制执行。无奈之下,严女士将陈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陈先生立即归还房屋,不得带走屋内任何家电产品。同时要求陈先生支付房屋占用费3万元以及离婚后至今的抚养费 1.5万元。
调解
根据最初的离婚协议,陈先生确实需要按月支付抚养费给严女士。陈先生不按时支付,违背约定,负有一定法律责任。因此建议陈先生将抚养费按实际拖延月份补齐,并保证按时缴费。从严女士角度来说,既然协议已经明确规定赔偿款的金额以及交付时间,则严女士必须按协议执行,否则属于违约行为。
在法官和导报记者调解下,陈先生愿意将之前欠下的抚养费补齐给严女士。严女士也同意将赔偿款转到法院调解账户,待陈先生将房子腾出,以及将户口迁走后,由法院将赔偿款转给陈先生。双方对这一调解方案表示赞同,双方握手言和。
建议
在签订各类协议时,要注明截止时间,务必严谨。尽量多阅读几遍协议内容再进行签字盖章,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