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男女用虚假的结婚证明购买了单位的一套福利房后又真的登记结婚,后来又因感情不和打起离婚官司,而当初这套用虚假结婚证明购买的房产成为案中案,双方为此对簿公堂。福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确认房产全部归其所有的诉求。原告不服上诉。昨天,此案在市中级法院二审。
缘起:用假结婚证购买福利房几年后登记结婚
原告高先生祖籍东北,现年34岁,从小跟随父母在深圳长大。他在起诉中称,案件涉及的房产系其父亲单位1989年分配给他们一家居住,后来又作为福利房卖给他父亲。在办理购房手续前,高先生的父亲去世,经过协商,单位同意高先生家庭继承购买房屋的福利,但前提是购房人需满足已婚条件。经过商议,家里决定以高先生的名义申购该房。但当时高先生未婚,被告官小姐是他们家保姆,与高先生正在恋爱。2002年,高先生和官小姐以虚假夫妻关系向高先生父亲单位办理了购房手续(两人实际于2006年9月登记结婚)。房款总计201096元,均系原告家庭出资,分两次付清,分别为5万元和151096元。 2008年,官小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高先生离婚,并分割该房产。高先生通过向国土部门查询,发现官小姐已私自将该房产性质变更,由“绿本”变成“红本”,可上市交易。高先生认为,该房产是其继承父亲福利并由其出资购买,由于购房条件限制,才借用被告名义,以夫妻名义申购。因此,该房产实际是原告个人财产,请求法院确认该房产为其个人所有。
一审:举证不力原告诉求被驳
对这起因离婚引发的房产官司,福田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登记的物权归属和内容,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和权利份额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和真实的权利份额。本案中,涉案房产的登记人为原、被告两人,权利份额为各50%。原告对上述登记提出异议,认为该房产应为原告一人所有,依法必须提出充分的证据用以推翻上述登记内容。但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原告未能完成该项举证责任,其提交的收款收据并非全额购房款,且鉴于双方当时是共同购房并已同居,收款收据并不能证明资金来源,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驳回了原告高先生的诉求。
二审:购房款来源成焦点
昨天下午,此案在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上诉人高先生没有聘请律师,自己参加庭审。被上诉人官小姐则并未现身,而是委托律师参与诉讼。
主审法官对相关事实进行了核实。涉案房产20余万元究竟是谁出的,成为庭审中的焦点。高先生坚持认为,该房的全部房款均是自己支付,官小姐只是与自己假结婚,出了一个婚姻的名义,并没掏一分钱。但案卷证据中只有一张151096元的收据,是高先生父亲单位出具的购房收据,收据显示付款人是高先生。但另一张5万元的收据却没在卷宗里。高先生声称两张收据的原件均在自己手里,法官让其庭后提交。官小姐的代理律师则不同意高先生的说法,他称当时官小姐也出了10万元,其中4万是向亲戚借的,6万元是自己积攒的,请求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记者在庭审中了解到,官小姐于2008年6月向福田法院起诉,要求与高先生离婚,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驳回了官小姐的诉求,官小姐上诉后,此案发回重审,目前仍未结案。
昨天的庭审持续了1小时左右。庭后,高先生向记者透露,官小姐在自己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到国土部门更改涉案房产性质,同时,由于这套房产属于单位的福利房,更改房产性质需经原单位同意及相关负责人签字,而据他查询的结果,官小姐用以办理变更手续的单位印章和负责人签名很有可能是伪造的,国土部门负有把关不严的责任,他将视本案的结果决定是否对国土部门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