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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借名购买的集资房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55 ℃

  摘要:单位集资房一般都会限定购买人为本单位职工。不过,由于这类房子往往价格比市场价低不少,因此会吸引该单位职工的亲友甚至社会其他人员的注意,“借名购房”由此产生。不过,在夫妻离婚时,借名购买的集资房很难定性,容易产生争议。下面通过一则案例分析来探讨下夫妻离婚,借名购买的集资房如何分割。

  案情回放:

  原告唐某,男,系我市某企业的工人,与丁某结婚多年,2003年唐某的父亲单位集资盖房,每平方米600元,夫妻二人认为机会难得,双方便商议以唐某的父亲名义集资这套房屋,后双方筹钱到唐某的父亲单位交纳了集资款。由于房屋为单位集资房,唐某所交的房款收据及办理的房屋产权证均写为唐某父亲的名字,当时双方均同意。2008年唐某和丁某到法院起诉离婚。在庭审中双方对上述事实均认定无异议,只是对该房的性质看法不一,唐某认为该房的房本是他父亲的名字,房屋自然就是他父亲的,与他们夫妻无关,而丁某认为房本的名字虽然是唐某父亲的,但集资款是他们夫妻二人在结婚后共同攒下的,当然房屋是夫妻双方的。

  争议焦点:

  该案在审理中出现了很大的争议,有的法官认为该房系唐某夫妻二人的婚后共同财产,集资款是他们夫妻二人的,也是婚后集资的,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后财产特征。鉴于房本是唐某父亲的应当将房屋判归唐某居住,房屋的评估价的一半由唐某支付给丁某。而有的法官认为该房屋不是唐某和丁某的婚后共同财产,该房屋就是唐某父亲的,理由是我国对不动产是实行的登记制度,该房的产权证上是唐某父亲的,那这套房屋就是唐某父亲的,本案不能作为唐某二人的夫妻财产来处理。当事人双方也就此事展开激烈争论,最终法院认定,该房不是唐某和丁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该案中不能作为他们二人的共同财产来分割。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本案中的房屋是夫妻二人的工资集资,从表面上看该房屋构成了夫妻财产的特征。但该房屋违反了我国关于不动产的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所有,显然该案中的房屋登记在了唐某父亲的名下,那么该房屋就是唐某父亲的财产。至于本案中唐某和丁某集资款的认定,那就是唐某和丁某与唐某的父亲构成了债权和债务关系了。同时由于该房带有单位福利性质,如果唐某的父亲想要得到该房屋须将该房的集资款及这几年的利息而不是房屋的现金价值返还给唐某和丁某,并由他们二人按照我国婚姻法去分割。在此要提醒广大市民,在遇到财产要求登记的时候,千万不要贪图便宜或怕麻烦将自己的财产登记在别人的名下,否则当纠纷出现时你的财产就会受到损害。上述案件中丁某就受到了较大的损失,集资款与现在房屋的增值款相比是相差很大的。

  小编提醒:

  “借名购房”风险多多

  近年来,随着各地对保障房政策的落实和各种限购令的实施,“借名购房”的情况也相应大幅增加,由此引发的纠纷呈上升趋势。目前全国尚无统一的“借名购房”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规定,各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方法也不尽相同。

  目前出现的“借名购房”合同纠纷案,主要涉及单位房改房、集资房和政府经济适用房等,在法律上,借名买房中存在着诸多风险:

  (1)登记购房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房之事或者登记购房人死亡,其继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认借名之事。

  (2)第三人对登记购房人转移房产给事实购房人的行为提出异议,实践中,借名买房双方进行约定时,事实购房人认为借名与登记购房人的配偶没有关系,真正的房主是自己,但登记购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规定提出异议,否认借名买房的事实,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3)房产被登记购房人处分(转让或抵押)或被法院执行。

  购房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综上所述,借他人名义买房,会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也存在许多风险,买房人需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1、如果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为,如果借名买房合同是当事人自愿签署,奉行合同自由的原则,借名买房合同应具有法律效力。但该合同最好注明:“经双方协商以甲方的名义购房,本房屋由乙方出资购买,房屋所有权归乙方,与甲方无关。” 而且,需要留存足够的证据,比如出资的原始凭证,如存折、购房发票等等。因为,一旦登记购房人事后反悔,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借名买的,实际产权人是事实购房人。事实购房人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房屋登记不实可最终得以纠正。但是,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而产权证又是登记购房人的,事实购房人只能主张事实上的借款关系要求登记购房人返还房款。

  2、另外,即便借名买房合同是有效的,但登记购房人违反该约定,将该房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第三人因此取得房产,事实购房人并不能追回该房产。因为根据《物权法》善意取得的制度,第三人出于善意而信赖不动产登记簿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内容,并且转让时已支付合理的价格,同时,转让后已依法登记,因而取得房屋所有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事实购房人仅有权向登记购房人要求赔偿。

  3、至于登记购房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以不动产登记为依据,查封并拍卖该房产,致使事实购房人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借名买房合同无效,已经付款的事实购房人,只能向登记购房人要求返还购房款,如果借名合同有效,事实购房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被执行的房产主张权利并要求法院停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员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责任编辑:小蜜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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