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般来说,如果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没有约定的话,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婚前借款,离婚后要还吗?下面案例也许对您有所启示。
案情回放——
赵女士与王先生婚后,随着时间的推移,感情渐渐淡漠。前不久,二人经协商决定离婚。由于王先生在婚前曾借过赵女士的现金25万元,因此他打下借条。答应在离婚后偿还。借条中王先生承诺他将分两年还清借款,每年偿还10万元。
很快,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双方确认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方向女方借款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
离婚后,赵女士曾多次要求王先生偿还借款,但屡屡遭拒。无奈之下,赵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方还款。
庭审中,王先生辩称:赵女士与自己原系夫妻关系,还款协议是离婚的时候写的,双方不存在实际借贷关系。即使是借款,也是婚内夫妻间用于经营的款项。因此,不同意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 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结合上面的案例,赵女士借给王先生25万元是其婚前财产,而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所以,赵女士借给王先生的25万元属于赵女士的个人财产,且王先生已经打下借条承认此项债务。因此,婚前借款,离婚后是要还的。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如数偿还赵女士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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