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离婚产权房如何分割?一般来说,对于具有产权证的房屋,在夫妻离婚分割时有以下四种不同的情形:
(一)若房产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按照一方的个人财产处理。但如果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扩建的,增值部分应视为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应对共同部分中非产权人所有部分有所体现,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产权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二)若房产确属共同所有,但离婚时双方均争产权,而该共有房产又不宜分割使用的,应根据双方的住房情况和以下4个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当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这四个原则是: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
(三)若离婚时一方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其要求应属合理,另一方应予协助,但共住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四)婚后按揭房的分割,产权的归属一般以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人为准,没有产权证书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约人为准,对于其中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款或还贷的部分,另一方应予以补偿,尚未还清的按揭贷款,由产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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