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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100元转让公司九成股份行为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7 ℃

  法律咨询:张先生:2008年11月,我和妻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相处并不愉快,去年1月份,妻子出资18万元和大学同学开了一家公司,妻子占有该公司90%股份。2个月前,妻子将所有股份作价100元转让给同学,签有《股权转让协议》。现在,我们在闹离婚,请问妻子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法律咨询律师解答: 你妻子的转让行为无效。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你妻子出资18万元设立公司,并占公司九成股份,该出资应是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她所持有的90%股权应为你们两人共同享有。她作为该公司股东,虽有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转让,但其转让行为必须是善意的,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她在未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的情形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出资18万元所享有的股份,且未经股权共有人你的同意,她们已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你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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