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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彩礼”一般不返还
发布时间:2016-09-12 06:12:52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2,116 ℃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不同婚姻家庭纠纷每天都在上演,每天都有人因为离婚等家庭纠纷寻求法院帮助,婚姻纠纷、赡养纠纷和抚养纠纷三个方面是最常见的案例,法官们也在为解决这些纠纷积极寻找有效方案。

夫妻离婚后,“彩礼”一般不返还

“彩礼”作为夫妻结婚前必不可少的东西,在离婚时,对于“彩礼”的归属问题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聊城市茌平县的刘某与冯某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双方决定结婚。于是两人于2012年1月30日登记结婚,然而,登记结婚后不久,2月2日,刘某因病住院22天,出院后,双方发现感情并不深厚,于是一直分居。因为感觉婚姻无法继续,双方决定离婚,但冯某要求刘某适当返还聘礼及看病花费,刘某未同意,双方发生争执,于是刘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院经过了解后做出审理,法院认为,“彩礼”即婚前聘礼,属于有目的的有条件的婚前赠与行为,并不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双方已结婚,条件已成就,应该按赠与处理。所以法院认为,“彩礼”不应返还给冯某,而应该归刘某所有。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相当多的当事人认为,“彩礼”是为了结婚而付的,离婚后,婚姻关系不存在了,彩礼自然应当返还,这是个误解。事实上彩礼作为一种有目的的赠与,在结婚条件达成后,即赠与达成,离婚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不予返还。离婚时要审慎对待这个问题,应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我国《最高法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

本案中,刘某和冯某的婚姻关系已达成,而且双方确实共同生活过,“彩礼”的赠与条件达成,所以刘某可以不返还冯某“彩礼”,但是对于刘某的看病花费可以适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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