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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同母异父的姐姐 只为继承全部财产
发布时间:2016-09-10 06:10:54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841 ℃

为了遗产闹上法庭的案例已经屡见不鲜,亲情与财富的碰撞,让太多的人无奈。父母为了子女操劳一辈子,去世后,本想着将自己拼搏的成果留给子女,哪里会想到成果的争夺呢?最近,博罗县法院就处理了一件关于争夺遗产,姐弟对簿公堂的事件。

状告同母异父的姐姐 只为继承全部财产

退休的干部老曾对这个世界还有太多的留恋,却不幸去世,留下了七万多元的遗产,以及政府给老曾子女的抚恤金十万元。可是,姐姐和弟弟却因为财产分割的问题,一直无法达成共识。最终,儿子刘某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姐姐曾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其母亲的遗产,以及政府的抚恤金,刘某与姐姐同母异父,刘某认为儿子继承母亲的全部遗产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没有什么值得怀疑,坚决要求多分遗产。被告曾某答辩称,其母亲生前的生活,及患病住院期间,刘某连到医院看望母亲都没有做到,一直都是由她自己照顾,刘某根本没有尽到法定赡养义务,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我国传统道德要求,是应该受到谴责的。依法无权分割母亲遗产和抚恤金。处理案件的主审法官觉得,本案为遗产继承案件,应当以调解为主,更何况,原告和被告是姐弟的关系,双方不应该过分计较付出与得失,无论怎样,在亲情的面前,双方都没有赢家。庭审后的一个月内,法院经过数十次的调解,但是双方依然各执己见,拒绝让步。调解无效,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原告刘某对其母亲在生前及患病住院期间没有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因此,原告在分割其母亲遗产及政府发放的抚恤金时依法应当少分,判决原告仅得三万五千元,其余财产由曾某继承。判决结果很公正,但是姐姐和弟弟的那份亲情却不在。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指出:面对遗产继承问题,亲情应该放到第一位,能够调解解决,千万不要对簿公堂。亲情面前,遗产纠纷没有赢家。为人子女,无论是从道德还是法律方面,都应当尽到自己的赡养义务,做一个合格的子女。

根据我国《继承法》中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我国的继承法中,都有指出,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本案中,姐弟对簿公堂,完全没有感受到亲情的温暖,现实中很多这样的案例,一次又一次的拷打着人性,面对父母的遗产,亲情面前,究竟要如何选择是值得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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