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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被判诈骗七审终获清白
发布时间:2016-09-08 06:08:56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623 ℃

    拿到无罪判决书的那一刻,赵世金立即给女儿打电话。“爸爸是清白的”说出这句话,他才感觉浑身轻松,可以堂堂正正挺直腰板了。

商人被判诈骗七审终获清白

     赵世金在2006年还是一个在石家庄有一家保温瓶企业,在滁州开办高档洗浴中心,承包600多亩林场的老板。但在2007年春节,一切都变了。由于被人举报用伪造欺诈手段,骗取银行贷款,还有因为林场树木“一树二卖”诈骗取得40余万元,他从一个风光无限的老板沦为阶下囚。从此也开启了一场长达七次审理的拉锯战。

     一审判其犯两项罪名 判刑15年

  2007年11月13日,定远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赵世金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两罪并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而在其后的八年七审中,赵世金的刑期由15年降至5年,又升至6年,再降至3年半。而这期间,“合同诈骗”的罪名先后被否定再拾起,最终才被否定。

2010年9月2日,赵世金刑满释放。休整一年后,他再次向滁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今年7月14日,滁州中院决定本案再审。滁州中院再审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赵世金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指控合同诈骗罪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由此,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此前所有对赵世金的定罪量刑,原审被告人赵世金,无罪。

上海法律顾问律师认为,根据该案的某些细节来看,这起错案背后,是行政干预的影子,举报人为赵世金合伙人,但其并未在笔录上签字,而且领导直接过问案件,影响了案件的判决。赵世金已被宣告无罪,下一步,应积极获取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而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之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赵世金宣告无罪后,已在律师协助下,向滁州中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因错误拘捕,判决导致公司停产倒闭各项损失共计1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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