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能处分并非当事双方的财产吗?被侵害者该怎样主张自己的权利?日前,本网一篇《一纸离婚协议 房子和钱就成别人的了》的报道,引起了网友的热议,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倾听他们的意见建议。
中国民政部发布的“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去年全国共有170多万对夫妻办理离婚登记,比上年同期增长10% 以上。而目前武进区每年登记结婚的有8000余对,离婚约1700对,众多的离婚案中,以协议离婚居多,但是协议离婚只凭“离婚协议书”一纸,而婚姻登记处并无察看、核实双方财产来源的权力,也无从鉴别双方的产权、只能根据离婚协议书上载明的内容进行存档处理。
对于婚姻登记处印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位曾从事过婚姻登记的人士告诉记者,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一份给男方,一份给女方,一份留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存档,关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婚姻登记处并不负责内容的审核,只是作为第三方对离婚双方的协议书做存档而已,离婚双方一般都是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离婚协议书一般都是商量好,以自愿的原则,对子女、财产等进行处理,民政部门不干涉,除非该协议书显失公平。
武进法律援助中心熊英律师指出,婚姻登记处在“离婚协议书”上盖章的行为只是作为存档需要,离婚双方在离婚前应对双方拥有的财产进行处分。
熊英律师认为,由于武进城乡建设的加快,许多市民遭遇拆迁,因离婚可以单独立户、补偿较多等原因,引发了“假离婚”现象,同时,拆迁后夫妻双方各有所求,搭车离婚现象也较以前增多,但在离婚前,双方都应对合法财产和债务进行分割。
熊英分析,1972-1979年,李茂堂建造了300多平米的住宅,拆迁前,李家在明堂中搭建了100多平米的房子,前300多平方米应为李茂堂先生的财产,后100多平方米是李茂堂全家的财产,33万拆迁款中的大部分应归李茂堂先生,但刘元碧与李五一的离婚协议书却在未得到李茂堂的确认授权下,擅自处分了李茂堂的财产,协议应属无效。
熊英建议,类似李茂堂遭遇的人可以向武进区法律服务部门求助,通过诉讼,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离婚双方在制定离婚协议书时,最好能请法律界人士为他们把关,以免留下后遗症,影响到今后生活的幸福和矛盾的处理。
武进法律援助中心约请东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海生与李茂堂、李五一父子,在详细了解李家情况后,姚海生律师表示,建议李氏父子走法律途径,律师及武进法律援助中心愿提供服务。
姚海生律师表示,06年李茂堂家拆迁后,到2010年李五一与刘元碧离婚时,拆迁补偿款应为李茂堂老人的合法财产;不属李五一夫妻的共同财产,应予返还;李茂堂、李五一父子对200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至少享有80平方米的所有权,这是刘元碧不能占有的。
刘元碧、李五一离婚协议书如此表述:其于(余)12万留给小孩(李祥),目前由于孩子还不懂事,现在由甲乙双方保管谁都不能取出一份钱来用,等小孩长十八岁双方一同给他,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则向法院起诉,将承担法律责任。6,甲方愿意,目前可由双方共同抚养孩子,如乙方不愿意,甲方一个人把孩子养到十八岁,不用乙方承担孩子生活费,由甲方一人承担,孩子十八岁后用他自己的现金。
姚海生律师表示,“离婚协议书”中小孩李祥究竟是男方抚养还是女方抚养,监护权并没有明确,另,该协议书还对李茂堂的合法财产予以非法处分,应走法律途径解决。
鉴于李茂堂的低保户身份,武进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黄金芳表示,李茂堂符合减免诉讼费用的要求。目前,武进法律援助中心拟减免李茂堂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