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被官司缠身早已不是新鲜事。在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背景下,在我国金融市场将加快对外资银行开放的情况下,如果国有银行仍像现在这样被存款官司缠身,那么在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中就会失去其已经占领的市场。
(一)
吕老太放在家中的6000元现金和2.3万元的定期存折不翼而飞,连自己的身份证也被人拿走了。她到某银行挂失,但银行职工却称办理挂失的人出去了,过一会儿才能回来。她只得到派出所报案,但当她于当日下午再次到银行办理挂失,却被告知:存款已于当日上午被一个名叫“王大力”的人取走了。吕老太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认为银行员工没有认真审查代为取款人与所持有的身份证是否是同一人,所以对此事负有过错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存款2.3万元和414元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30元。
点评:
据说,在美国的花旗银行,只要客户向其打一个电话或发一个电子邮件,提出个人理财要求,花旗银行的个人理财师便会在最短的时间内为客户量身定做细之又细的个人理财方案并当面奉送。不敢奢望我国银行的服务在短期内达到这样的水平,但把身份证与取款者对一对的小事应该能做好吧。但事实证明,很多存款官司银行败就败在了服务不到位,应尽的注意义务没尽到。为客户服务,不仅包括“笑脸相迎”,更包括全心全意地为客户着想,使其免受不必要的损失。
(二)
某公司1999年12月1日在某银行开设了账户存进800万元,12天后就发现账户内只剩下4000元,其余巨款不翼而飞。公安机关立即对这起案件立案侦查,很快发现这笔存款是该银行的工作人员景某和外人勾结骗走的,款项已经被划进另一家公司的账户,但是公安机关只追缴到520万余元,还有272万余元已经没了踪影。某公司要求银行还这笔钱,银行却认为职员已被判刑,追钱应该向划走钱的那家公司要,于是双方走上了法庭。法院判决银行归还某公司未追回的存款272万余元,并偿付利息。
点评:
银行为什么没有发现犯罪分子的蛛丝马迹,实际上,内部管理薄弱才是这样的案子在银行里层出不穷的真正原因。
(三)
刘先生在某储蓄所存款17万元。存款时从营业员处获知,如果在异地取款,也要和在他们这里一样必须同时凭密码、存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才可以取出。然而几天后他来到该储蓄所提取现金时,却发现存款已被他人冒领了8万元。原来,做买卖的刘先生听信了该储蓄所工作人员关于异地取款应同时凭存折、密码、身份证方可领取的介绍后,认为没有自己的身份证别人取不走钱,于是在和一个外地人商谈业务时,为使其相信自己的支付能力,将自己的存折账号与密码告诉了他,供其查询。但那个地方执行的标准是只要凭存折和密码就可以取。虽然两地同属一个总行,但操作要求不一样,于是那个外地人伪造了存折把钱冒领了。刘先生诉至法院。最后法院判决:银行在存款合同订立前没有合理提请客户注意之免责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存在着严重过失,故应承担原告存款被冒领的责任。
点评:
金融交易规则是全世界统一的,而我国银行在国内不同地方的具体业务操作的程序却不统一,出现纠纷自然也在所难免。赶紧清理、完善现行的各项制度,让制度“铁”起来,是银行迎接挑战的一项迫切任务,也是从根本上杜绝此类官司的根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