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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2 ℃

  上诉人颜昇潮因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6)南民一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于1999年12月6日登记结婚,后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05年3月经原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2001年8月1日,原告曾向被告姐夫叶劲松借款20000元,因原告未能归还,叶劲松于2005年8月11日向原审法院诉请原告归还该款,原审法院遂以(2005)南民一初字第2762号判决判令原告归还该款。现原告却以该借款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要求被告偿还。

  原审判决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向叶劲松借款20000元应当由其与被告各归还一半的主张,因原审法院(2005)南民一初字第2762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作为该案的债务人应当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原告并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且本案被告并非该案所确定的债务人。同时,原、被告在离婚时,原告已明确表示夫妻存续期间没有向叶劲松借款,且在(2005)南民一初字第2762号案审理过程中亦无提出该款属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因此,原告的主张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颜昇潮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10元,由原告颜昇潮承担。

  上诉人颜昇潮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没有明确界定上诉人向叶劲松的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就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其一,作为债权人的叶劲松只向上诉人主张权利,是因为叶劲松是被上诉人的姐夫。受诉法院依据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叶劲松只起诉上诉人,就只列上诉人为被告,已经是遗漏了当事人,而原审法院在本案中又以被上诉人不是前案的被告为由,推断上诉人向叶劲松的借款是其个人债务,显然依据不足。其二,上诉人在离婚时,根本没有陈述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向叶劲松借款”这句话,而且没有提过此借款并不说明不存在此借款,也不能表明上诉人承认向叶劲松的借款是其个人债务,原审以此推断该借款是上诉人的个人债务是错误的。其三,上诉人在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审理过程中无提出该款属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因为上诉人对《婚姻法》的规定不了解,直到债权人叶劲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上诉人才知道该规定。况且,没有提出也不表明上诉人承认向叶劲松的借款是其个人债务。2、事实上,2001年8月1日,上诉人向叶劲松借款20000元系用于购买自卸车进行运输,该事实已由原审判决确认。既然确认向叶劲松借款20000元是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夫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且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那么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笔借款应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偿还。3、原审认定事实前后矛盾。其既已确认讼争的借款是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而在判决主文部分却又推断为上诉人的个人债务,从而导致判决错误。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竟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不准许当事人上诉,令人费解。据此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判决向叶劲松的借款20000元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偿还,双方各承担一半,余款10000元由被上诉人偿还;3、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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